两名国企领导私自携带国外“揭秘”类书籍入境,结果公安、纪委找上门
1、基本案情
李某,党员,某国有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王某,党员,某国有公司物资供应部副部长。
2016年5月,李某与王某就进口原材料事宜出国考察,在某国际机场中转回国停留期间,经人推荐,李、王二人各自购买两本外国某学者所写歪曲我军历史、诋毁诬蔑我国老一辈国家领导人的所谓揭秘类书籍,并私自携带入境。之后,二人将该书借给亲朋好友传看时被公安机关查扣。二人上述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2、拟处理建议
李某、王某作为国企党员领导人员,私自携带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入境,并且将该书借给他人传看,均构成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违纪行为;均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违纪行为。
此外,李某作为党员领导人员,还构成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的违纪行为。
3、评析意见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遵守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对党忠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中央权威。
李某、王某违反政治纪律,均构成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等入出境违纪行为;均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 网络音视频资料等违纪行为
“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一般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制作、贩卖、传播、私自携带、寄递《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均构成违纪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王某身为国企党员领导人员,本应坚持党性原则,自觉维护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但却违反政治纪律,私自携带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书刊入境并借与他人传看,造成不良影响。
李某、王某均构成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二人的党纪责任。二人均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二人的党纪责任。
李某违犯政治纪律,构成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违纪行为
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违纪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该违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非上述党员领导干部不构成该违纪行为。此外,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造成不良影响,才构成违纪;未造成不良影响,则不构成违纪。
在本案中, 李某,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人员,忘记自己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
综上,对李某上述三种、王某上述两种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并处理,追究二人的党纪责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相关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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